GB 15742-2019 英文版(www.GB-GBT.cn):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horn for motor vehicles
GB 15742-2019: 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1 范圍
【資料圖】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用電喇叭和氣喇叭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喇叭的裝車性能要求、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 M、N、L類機動車。
注:L類機動車包括L1 和L2 類輕便摩托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241 電聲學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3785.1 電聲學 聲級計 第1部分:規范
3 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3.1 性能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喇叭應發出連續而均勻的聲響。對于氣動和電-氣動喇叭,從喇叭剛被推動的瞬間至聲壓級達到
3.1.2所規定的聲壓級的時間不應超過0.2s。
3.1.2 聲壓級
3.1.2.1 在3.2.3.1所規定的條件下,距離喇叭2m處的A計權聲壓級應滿足:
a) 輕便摩托車應不小于90dB(A),且不大于115dB(A);
b) 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應不小于95dB(A),且不大于115dB(A);
c) M、N類汽車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應不小于105dB(A),且不大于118dB(A)。
3.1.2.2 在3.2.3.2所規定的條件下,氣動的和電-氣動喇叭在距離喇叭2m處的A計權聲壓級不應超
過125dB(A)。
3.1.2.3 在頻率為1800Hz~3550Hz頻帶內的總聲壓級應大于頻率超過3550Hz的每一分量的聲
壓級。
3.1.2.4 對用于 M、N類汽車和功率大于7kW 的摩托車的喇叭可以用于功率不大于7kW 的摩托車
上,對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的喇叭可以用于輕便摩托車上。
3.1.2.5 在采用多音喇叭時,若其中各聲響發射單元能單獨起作用,則每一單元單獨工作時,應能符合
3.1.2.2、3.1.2.3和3.1.2.4的規定,全部單元同時工作時,其總聲壓級不應超過3.1.2.1規定的最高值。
3.1.3 耐久性
3.1.3.1 輕便摩托車和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為10000次。
3.1.3.2 M、N類汽車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為50000次。
3.1.3.3 耐久性試驗后喇叭應符合3.1.1、3.1.2.2和3.1.2.3的規定,允許聲壓級比試驗前下降5dB(A)。
3.2 試驗方法
3.2.1 試驗環境
3.2.1.1 喇叭的試驗在消聲室內進行,也允許在半消聲室或開闊場地上(見附錄A)進行。在開闊場地
上試驗時,背景噪聲和風噪聲應比被測量喇叭的聲壓級至少低10dB(A),試驗應在天氣良好時進行。
除有特殊規定外,試驗時環境溫度應為23℃±5℃。
3.2.1.2 試驗時,除觀察儀表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應在喇叭和傳聲器附近停留。觀察儀表時,與被測聲
壓級無關的指針擺動應忽略不計。
3.2.2 試驗儀器
3.2.2.1 聲壓級的測量應采用符合GB/T 3785.1規定的一級精度的聲級計進行。測量時應采用快速
時間常數“F”,總聲壓級的測量使用“A”計量擋,基準聲壓為20μPa。
3.2.2.2 聲音的頻譜用聲音信號的傅里葉變換來求得。允許按照GB/T 3241規定采用1/3倍頻程濾
波器。對于中心頻率2500Hz時的聲壓級,應通過1/3中心頻率2000Hz、2500Hz和3150Hz的聲
壓均方值來求取,通常只用傅里葉變換。
3.2.2.3 電氣測量儀表的精度為0.5級。
3.2.3 試驗條件
3.2.3.1 電喇叭試驗條件為:
a) 對6V、12V、24V標稱電壓,試驗電壓由電源輸出端測得,分別取6.5V±0.1V、13V±
0.1V、26V±0.2V;
b) 如果采用整流電源進行試驗,在喇叭工作時,從電源接線端上測得的電壓交流成分應不大于
0.1V(峰/峰值);
c) 包括接頭和接觸電阻在內的接線電阻為:
標稱電壓6V:電阻值≤0.05Ω;
標稱電壓12V:電阻值≤0.10Ω;
標稱電壓24V:電阻值≤0.20Ω。
3.2.3.2 氣動和電-氣動喇叭應在制造廠規定的氣壓或電壓條件下進行。
3.2.4 試驗時喇叭的安裝
3.2.4.1 喇叭應按制造廠規定的安裝方式牢固地安裝在金屬基架上,基架的質量至少應為喇叭的
10倍,且不小于30kg。
3.2.4.2 喇叭應與傳聲器保持同一高度,且高度應在1.15m~1.25m之間。傳聲器最大靈敏度的中心
線應與喇叭的最高聲壓級方向重合在一起。
3.2.4.3 傳聲器膜片與喇叭聲音出口平面相距為2m±0.01m。當喇叭有多個聲出口時,以其中最靠
近傳聲器的聲出口平面為準。
3.2.5 一般要求試驗
在3.2.1~3.2.4規定的條件下,使喇叭連續發聲時間不超過30s,檢查喇叭的連續發聲性能及氣動
和電-氣動喇叭的起動性能應符合3.1.1的規定。
3.2.6 聲壓級試驗
在3.2.1~3.2.4規定的條件下,檢查喇叭的聲壓級應符合3.1.2的規定。
3.2.7 耐久性試驗
3.2.7.1 試驗條件
喇叭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a) 試驗時的環境溫度為15℃~30℃;
b) 試驗如在消聲室或半消聲室中進行,消聲室或半消聲室應確保喇叭在試驗期間熱量的正常
消散;
c) 試驗時應以約10m/s的氣流冷卻喇叭。
3.2.7.2 試驗方法
喇叭的耐久性試驗以鳴叫1s,休息4s的周期進行,試驗中不準許對喇叭進行調整。
4 裝車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4.1 性能要求
4.1.1 安裝在機動車上的喇叭,應符合第3章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4.1.2 喇叭應裝于機動車輛的前部,其聲壓級應滿足:
a) 對輕便摩托車,應不小于75dB(A),且不大于112dB(A);
b) 對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應不小于83dB(A),且不大于112dB(A);
4.2 試驗方法
4.2.1 試驗環境及試驗儀器
試驗環境及試驗儀器應符合3.2的有關規定。
4.2.2 儀器的安裝
測量儀器的傳聲器應放置在接近車輛中心的縱向平面的位置處,并應考慮下列因素對測量結果的
影響:
a) 將喇叭安裝在車輛上的固定零件;
b) 喇叭在機動車輛上的位置;
c) 喇叭安裝支架的剛性;
d) 對喇叭聲壓級可能產生影響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車輛前部結構的形狀與材料。
4.2.3 聲壓級的測量條件
聲壓級的測量應滿足下列條件:
a) 聲壓級的測量應在車輛前方7m處;
b) 應在離地面0.5m~1.5m范圍內測得最大聲壓級;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半消聲室及開闊場地的要求
A.1 半消聲室
半消聲室是地板為反射面的消聲室,以模擬半自由空間的房間。
A.2 開闊場地
開闊場地可以是半徑為50m的空地。用來進行測量的中心部分半徑不小于20m,應是水平的,并
由水泥、瀝青或類似材料覆蓋,沒有長草、松土或灰渣。
A.3 要求
半消聲室或開闊場地,都應保證在半徑大于5m的半球內,測量方向及喇叭和傳聲器的高度上,測
量到的最大頻率聲響,相差不超過1dB(A)。
(www.GB-GBT.cn):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horn for motor vehicles
GB 15742-2019: 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用電喇叭和氣喇叭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喇叭的裝車性能要求、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 M、N、L類機動車。
注:L類機動車包括L1 和L2 類輕便摩托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241 電聲學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3785.1 電聲學 聲級計 第1部分:規范
3 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3.1 性能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喇叭應發出連續而均勻的聲響。對于氣動和電-氣動喇叭,從喇叭剛被推動的瞬間至聲壓級達到
3.1.2所規定的聲壓級的時間不應超過0.2s。
3.1.2 聲壓級
3.1.2.1 在3.2.3.1所規定的條件下,距離喇叭2m處的A計權聲壓級應滿足:
a) 輕便摩托車應不小于90dB(A),且不大于115dB(A);
b) 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應不小于95dB(A),且不大于115dB(A);
c) M、N類汽車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應不小于105dB(A),且不大于118dB(A)。
3.1.2.2 在3.2.3.2所規定的條件下,氣動的和電-氣動喇叭在距離喇叭2m處的A計權聲壓級不應超
過125dB(A)。
3.1.2.3 在頻率為1800Hz~3550Hz頻帶內的總聲壓級應大于頻率超過3550Hz的每一分量的聲
壓級。
3.1.2.4 對用于 M、N類汽車和功率大于7kW 的摩托車的喇叭可以用于功率不大于7kW 的摩托車
上,對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的喇叭可以用于輕便摩托車上。
3.1.2.5 在采用多音喇叭時,若其中各聲響發射單元能單獨起作用,則每一單元單獨工作時,應能符合
3.1.2.2、3.1.2.3和3.1.2.4的規定,全部單元同時工作時,其總聲壓級不應超過3.1.2.1規定的最高值。
3.1.3 耐久性
3.1.3.1 輕便摩托車和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為10000次。
3.1.3.2 M、N類汽車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車用喇叭為50000次。
3.1.3.3 耐久性試驗后喇叭應符合3.1.1、3.1.2.2和3.1.2.3的規定,允許聲壓級比試驗前下降5dB(A)。
3.2 試驗方法
3.2.1 試驗環境
3.2.1.1 喇叭的試驗在消聲室內進行,也允許在半消聲室或開闊場地上(見附錄A)進行。在開闊場地
上試驗時,背景噪聲和風噪聲應比被測量喇叭的聲壓級至少低10dB(A),試驗應在天氣良好時進行。
除有特殊規定外,試驗時環境溫度應為23℃±5℃。
3.2.1.2 試驗時,除觀察儀表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應在喇叭和傳聲器附近停留。觀察儀表時,與被測聲
壓級無關的指針擺動應忽略不計。
3.2.2 試驗儀器
3.2.2.1 聲壓級的測量應采用符合GB/T 3785.1規定的一級精度的聲級計進行。測量時應采用快速
時間常數“F”,總聲壓級的測量使用“A”計量擋,基準聲壓為20μPa。
3.2.2.2 聲音的頻譜用聲音信號的傅里葉變換來求得。允許按照GB/T 3241規定采用1/3倍頻程濾
波器。對于中心頻率2500Hz時的聲壓級,應通過1/3中心頻率2000Hz、2500Hz和3150Hz的聲
壓均方值來求取,通常只用傅里葉變換。
3.2.2.3 電氣測量儀表的精度為0.5級。
3.2.3 試驗條件
3.2.3.1 電喇叭試驗條件為:
a) 對6V、12V、24V標稱電壓,試驗電壓由電源輸出端測得,分別取6.5V±0.1V、13V±
0.1V、26V±0.2V;
b) 如果采用整流電源進行試驗,在喇叭工作時,從電源接線端上測得的電壓交流成分應不大于
0.1V(峰/峰值);
c) 包括接頭和接觸電阻在內的接線電阻為:
標稱電壓6V:電阻值≤0.05Ω;
標稱電壓12V:電阻值≤0.10Ω;
標稱電壓24V:電阻值≤0.20Ω。
3.2.3.2 氣動和電-氣動喇叭應在制造廠規定的氣壓或電壓條件下進行。
3.2.4 試驗時喇叭的安裝
3.2.4.1 喇叭應按制造廠規定的安裝方式牢固地安裝在金屬基架上,基架的質量至少應為喇叭的
10倍,且不小于30kg。
3.2.4.2 喇叭應與傳聲器保持同一高度,且高度應在1.15m~1.25m之間。傳聲器最大靈敏度的中心
線應與喇叭的最高聲壓級方向重合在一起。
3.2.4.3 傳聲器膜片與喇叭聲音出口平面相距為2m±0.01m。當喇叭有多個聲出口時,以其中最靠
近傳聲器的聲出口平面為準。
3.2.5 一般要求試驗
在3.2.1~3.2.4規定的條件下,使喇叭連續發聲時間不超過30s,檢查喇叭的連續發聲性能及氣動
和電-氣動喇叭的起動性能應符合3.1.1的規定。
3.2.6 聲壓級試驗
在3.2.1~3.2.4規定的條件下,檢查喇叭的聲壓級應符合3.1.2的規定。
3.2.7 耐久性試驗
3.2.7.1 試驗條件
喇叭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a) 試驗時的環境溫度為15℃~30℃;
b) 試驗如在消聲室或半消聲室中進行,消聲室或半消聲室應確保喇叭在試驗期間熱量的正常
消散;
c) 試驗時應以約10m/s的氣流冷卻喇叭。
3.2.7.2 試驗方法
喇叭的耐久性試驗以鳴叫1s,休息4s的周期進行,試驗中不準許對喇叭進行調整。
4 裝車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4.1 性能要求
4.1.1 安裝在機動車上的喇叭,應符合第3章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4.1.2 喇叭應裝于機動車輛的前部,其聲壓級應滿足:
a) 對輕便摩托車,應不小于75dB(A),且不大于112dB(A);
b) 對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車,應不小于83dB(A),且不大于112dB(A);
4.2 試驗方法
4.2.1 試驗環境及試驗儀器
試驗環境及試驗儀器應符合3.2的有關規定。
4.2.2 儀器的安裝
測量儀器的傳聲器應放置在接近車輛中心的縱向平面的位置處,并應考慮下列因素對測量結果的
影響:
a) 將喇叭安裝在車輛上的固定零件;
b) 喇叭在機動車輛上的位置;
c) 喇叭安裝支架的剛性;
d) 對喇叭聲壓級可能產生影響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車輛前部結構的形狀與材料。
4.2.3 聲壓級的測量條件
聲壓級的測量應滿足下列條件:
a) 聲壓級的測量應在車輛前方7m處;
b) 應在離地面0.5m~1.5m范圍內測得最大聲壓級;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半消聲室及開闊場地的要求
A.1 半消聲室
半消聲室是地板為反射面的消聲室,以模擬半自由空間的房間。
A.2 開闊場地
開闊場地可以是半徑為50m的空地。用來進行測量的中心部分半徑不小于20m,應是水平的,并
由水泥、瀝青或類似材料覆蓋,沒有長草、松土或灰渣。
A.3 要求
半消聲室或開闊場地,都應保證在半徑大于5m的半球內,測量方向及喇叭和傳聲器的高度上,測
量到的最大頻率聲響,相差不超過1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