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015.3-2021 英文版(www.GB-GBT.cn): Recovery of traction battery used in electric vehicle -- Echelon use -- Part 3: Echelon using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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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015.3-2021: 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車用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的總體要求、外觀及性能要求和梯次利用產品一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退役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單體、模塊和電池包或系統的梯次利用,退役車用鎳氫動力蓄電池單體、模塊和電池包或系統的梯次利用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 19596 電動汽車術語
GB/T 32960(所有部分)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GB/T 33598 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
GB/T 34014 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
GB/T 34015.4 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產品標識
3 術語和定義
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梯次利用
車用動力電池退役后,整體或經過拆解、分類、檢測、重組與裝配等相關工藝,能夠以電池包或模塊或單體的形式再次應用到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備電、儲能、低速動力等相關目標領域的過程。
4 總體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對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符合GB/T 34014規定的廠商代碼、產品類型代碼、電池類型代碼、規格代碼都相同的劃歸為同型號。
4.1.2 同型號的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可進行容量等級分類。
4.1.3 同類型的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可用在同一梯次利用產品中。
4.1.4 不應人為去除原有車用動力蓄電池的編碼、銘牌、標簽、標志等。
4.1.5 電池包和模塊的拆解作業應符合GB/T 33598的要求。
4.1.6 不符合梯次利用要求的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不應進行梯次利用,應交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再生利用企業進行回收處理。
4.1.7 梯次利用產品生產企業應承擔其梯次利用產品的售后、回收等相關責任。梯次利用產品報廢后,應將其交由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再生利用企業進行回收處理,不應隨意丟棄、處理。
4.2 企業要求
4.2.1 梯次利用產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前,應取得電池生產企業或整車企業的技術信息支持,應獲得車用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及符合GB/T 32960(所有部分)規定的監控數據,應包括但不限于電壓、溫度、荷電狀態。
4.2.2 梯次利用產品生產企業應根據4.2.1的技術信息以及梯次利用場景的應用需求制定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性評估規范和性能評估規范,確定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性和性能的評估方法和判定條件。
4.2.3 梯次利用產品生產企業應對電池來源和產品去向進行追蹤。
4.3 基本信息檢查與登記要求
4.3.1 檢查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的生產廠家、型號、出廠日期并進行登記。
4.3.2 核實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的使用廠商、車型、行駛里程、使用年限和報廢原因并進行登記。
4.3.3 檢查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標稱容量、蓄電池類型、串并聯方式并登記。
5 外觀及性能要求
5.1 外觀要求
5.1.1 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包或模塊應外殼完好,外觀不應有開裂、漏液或火燒痕跡,表面應平整、干燥、無外傷,且排列整齊,連接完好。
5.1.2 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單體不應有泄漏、破損、腐蝕,表面應平整無外傷、無污物,且標識清晰、正確。
5.2 余能要求
5.2.1 應用場景為車用電池的梯次利用產品
5.2.1.1 25℃±2℃條件下,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包的1I3(A)電流值的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出廠標稱容量的60%。
5.2.1.2 25℃±2℃條件下,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模塊的1I3(A)電流值的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出廠標稱容量的60%。
5.2.1.3 25℃±2℃條件下,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單體的1I3(A)電流值的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出廠標稱容量的65%。
注:I3 為3h率放電電流(A),其數值等于額定容量值的1/3。
5.2.2 應用場景為儲能電池和其他應用場景的梯次利用產品
5.2.2.1 25℃±2℃條件下,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包的1I5(A)電流值的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出廠標稱容量的50%。
5.2.2.2 25℃±2℃條件下,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模塊的1I5(A)電流值的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出廠標稱容量的50%。
5.2.2.3 25℃±2℃條件下,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單體的1I5(A)電流值的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出廠標稱容量的55%。
注:I5 為5h率放電電流(A),其數值等于額定容量值的1/5。
5.2.3 不適于梯次利用的產品
25℃±2℃條件下,當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的1I3(A)電流值的放電容量達到電池生產廠家規定的
壽命終止條件或低于標稱容量的40%時,應終止梯次利用。
5.3 循環壽命要求
5.3.1 應根據不同的應用場景建立梯次利用產品電池剩余循環壽命評估和驗證方法。
5.3.2 梯次利用產品電池的循環壽命應滿足梯次利用產品所處行業的相關標準規定,如無相關標準,應滿足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要求。
5.3.3 通過壽命預測模型的評估方式確認剩余循環壽命,并按梯次利用產品所處行業的相關標準進行循環壽命驗證,如無相關標準,可按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測試方法進行循環壽命驗證。
5.4 安全性要求
5.4.1 應制定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性評估規范,對退役動力蓄電池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存在安全風險的退役動力蓄電池不應進行梯次利用。
5.4.2 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性評估規范應包括但不限于電池溫度、電壓、外觀、高低壓連接、絕緣性能等。
5.4.3 梯次利用產品電池的安全性應滿足梯次利用產品所處行業的相關標準要求,如無相關標準,應滿足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要求或參照GB 38031執行。
5.5 其他性能要求
梯次利用產品電池的其他性能應符合梯次利用產品所處行業相關標準的規定和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要求。
6 梯次利用產品要求
6.1 梯次利用產品應按GB/T 34014規定統一編碼,并應貼有符合GB/T 34015.4規定的梯次利用產品標識。
6.2 梯次利用產品應進行包裝,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6.3 梯次利用產品應貼有符合GB 190規定的危險品警告標識。
6.4 梯次利用產品應符合其所處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