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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鄂爾多斯市東勝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根據紀委移交線索成功破獲2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兩名非國家工作人員、一名行賄人員被批捕移送起訴。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武某某系內蒙古某房地產估價事務所工作人員。經查,2017年10月份至2021年,在東勝區某鎮礦區移民資產征收過程中,李某某、武某某兩人利用在內蒙古某房地產估價事務所工作的職務便利,分別收受某鎮村民劉某、張某某、白某某等人71.5萬元、153萬元的好處費,以價格就高、增加地上附屬物面積、數量等形式為劉某、張某某、白某某等人提供幫助,以達到為劉某等人增加補償款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劉某為在補償過程中獲取更多補償款,多次向武某某、李某某分別行賄114萬元、62萬元。同時查明李某某、武某某在礦區移民資產征收過程中冒用他人的名義領取補償款25萬元。
目前,該案件已移送起訴至檢察院,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生活中,許多人認為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賺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誤以為這些潛規則是正常的“人情世故”,與受賄犯罪無關,從而隨意索賄、受賄。但這些以“回扣”、手續費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業賄賂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平安東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