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二)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三)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四)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
(五)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六)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七)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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