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出票人是簽發(fā)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3、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資料圖)
4、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
5、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
6、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
7、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8、“匯票,英文名稱為Money Order,是一種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票據類型。
9、而根據中國的《票據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匯票具體是指一種由出票人進行簽字發(fā)行,受票人在指定日期之內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票據證明。
10、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來看的話,若是使用匯票進行支付的話,一般都是支持異地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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