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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研究成果條件
審計研究成果 審計科研創新能力較強,研究成果達到一定水平。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學術價值較高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者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教材等,本人參與編寫、翻譯累計10萬字以上。 (二)在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者在省級以上具有內部刊號刊物上發表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級以上審計相關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已結項。 (四)審計技術方法創新成果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用或推廣。 (五)長期(7年以上)在鄉鎮單位(不含城區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機構)審計一線工作,承擔本地區、本單位審計項目主審5次以上,本人撰寫的較高水平的審計案例、審計研究報告等2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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