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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脫離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