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尹女士想買一輛寶馬車,也到好幾家4s店看過,最后,她選了一汽貿公司的寶馬X4,全新車,一共花了46.6萬,顏色是她喜歡的紅色,很是耀眼。
開了一段時間,達到保養里程后,尹女士將車開到4s店做保養,當時正尹女士在休息室喝咖啡,4s店的一工作人員突然找到尹女士,告訴她,她的寶馬車調過表。
尹女士不明白調過表是什么意思,直到工作人員給她解釋后,她才明白過來,自己被汽貿公司欺騙了,自己買的寶馬車不僅不是全新車,之前還發生過交通事故,是一輛二手的事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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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尹女士把車開到汽貿公司,要求對方退車。讓人沒想到的是,即便在這種情況下,汽貿公司也不同意退車,甚至直接把門關了,讓尹女士找不到人。
一怒之下,尹女士把汽貿公司告上法庭,她不要求退車,但提出了3倍賠償請求。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費用的3倍。
這一條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退一賠三”條款,從法律條文上看,只說了可以3倍賠償,似乎沒有說可以退車?
2、退車的規定,來源《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換而言之,消費者遭受欺詐,要求退車是最基本的合同義務,也是被欺詐者最重要的權利。
3、《民法典》第130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尹女士不要求退車退款,只要求3倍賠償,是她的權利,在沒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法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比較特殊的是,尹女士并不是不想退車,而是汽貿公司已經關門跑路了,沒辦法退車。真把車輛退給汽貿公司,也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汽貿公司隱瞞車輛賣給他人的記錄和發生過事故的情況,將其包裝成新車進行銷售,已構成消費欺詐。
最終,法院支持了尹女士不退車,但要3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判汽貿公司按車價3倍賠償尹女士140萬余元。
大家覺得,這140萬,尹女士能拿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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