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云南省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九條 高級審計師評審條件: (一)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 (二)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 (三)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咨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具有擔任審計項目的主審或組長職責的工作經歷6次以上,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主審或組長的項目,獲得省級以上優秀審計項目1項以上,或地(市)級優秀審計項目3項以上,或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查辦案件的重要依據2項以上。 2.擔任主審或組長的項目,所反映揭示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意見等對工作有指導意義,被省政府或審計署等采用1項以上,或被省級審計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地(市)級政府等采用3項以上,或被地(市)級審計部門、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縣級政府采用5項以上,或被被審計單位、委托單位采用6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 3.在提供審計服務及擔任審計項目復核等審計工作中,所反映的典型問題、揭示的重大風險等有指導意義,且意見被采納4項以上。 4.參加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案、相關國家審計的專項工作2次以上,且個人工作成績突出。 5.獨立完成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典型案例編撰、電子數據審計實用工具開發等2項(篇)以上,且在實際工作中被推廣使用。 6.作為主要執筆人,參與制定本系統地(市)級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審計發展規劃、內部稽核風險防控規程等2項以上,并經批準實施或被推廣使用。 7.與上述條件相當,工作業績突出的。 (五)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研究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研究成果2篇以上。 2.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出版學術專著、教材等1部以上,并在實際工作中推廣應用。 3.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級以上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地(市)級研究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鑒定,對實際工作具有指導性、應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縣以下人員,圍繞本地區、本行業審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審計專項調查報告、審計管理辦法、審計先進經驗或理論創新成果等4項(份)以上,并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5.與上述條件相當,取得推動工作發展的較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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