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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快節奏的都市生活中,不少人選擇飼養寵物來放松情緒,個性溫順、憨態可掬的小貓咪就是很不錯的選擇。而網購以其便捷高效的優勢,又成為一些“鏟屎官”的首選方式。但是,網購往往看得見、摸不著,對于貓咪這種“活物”而言,容易產生糾紛。近期,本市法院就審理了多起類似案件。
在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袁女士通過網絡平臺訂購了一只矮腳起司貓。袁女士與賣家以微信形式溝通,約定價款6500元,當日,袁女士支付定金1500元。賣家向袁女士微信發送了《定貓售后協議》,協議中記載:賣家省內只包7天貓瘟腹水,省外只包3天貓瘟腹水,出門起算。隨后,袁女士支付尾款5000元、運費750元、中介費288元,共計6038元。賣家將涉案貓咪以空運形式托運,貓咪從廣州運輸至天津機場,袁女士于當日收到貓咪。收到貓咪的轉天,貓咪就相繼出現腿瘸、體溫高、沒精神、沒胃口、便血等癥狀,醫院確診其為腹腔積液,最后貓咪死亡。從收到貓咪到痛失愛寵,僅一周時間,愉悅變成了悲傷。因貓咪死亡,且就醫產生醫療費1023元,袁女士向東麗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賣家給付其合同款7538元及同期銀行利息至實際還清日止,判令賣家給付其損害賠償金1023元,共計8561元。
東麗法院認為,通過信息網絡渠道買賣寵物,賣家應當確保寵物健康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寵物檢驗檢疫義務。庭審中,賣家確認貓咪發貨時并沒有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買家購買寵物后,在合理期間,寵物確診嚴重疾病,應根據賣家檢驗檢疫義務完成情況分配舉證責任,賣家未合理舉證,應當承擔向買家退款并賠償損失的責任;賣家事先通過擬定格式條款的方式按照消費者所處地域不同設置低于貓瘟腹水潛伏期的質保期,減輕自己作為經營者的責任,限制了買家的主要權利,未經充分釋明及買家明示同意,該格式條款應為無效。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袁女士貨款、運輸費、中介費、醫療費,共計8561元。
無獨有偶,西青區人民法院也審理了一起涉寵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小張十分喜歡貓咪,他在經營寵物銷售的小李處,通過線上方式購買了一只布偶貓,但雙方并未簽訂合同。然而,當小張線上給付購貓款后,小李告訴他,布偶貓在到達寵物店的四天后因病死亡。小張表示,自己不要貓了,請求退還購貓款,但小李拒絕了,并聲稱可以為自己再找一只健康的布偶貓。小張同意了。一周后,小李給小張發來布偶貓視頻,詢問是否要飼養,小張通過視頻覺得貓咪成色不錯便同意了。第二天,小李又發來對貓進行貓瘟檢測的簡單視頻。當該布偶貓到店后,小李要求小張立即領走,但因小張需出差前往外地,故與小李簽訂《寄養合同》,約定小李隨時向小張匯報布偶貓基本情況。當小張從外地回來接布偶貓回家后,發現貓狀態極差,不吃不喝并多次拉肚子。次日,小張將情況告知小李,小李答復說這是貓更換環境后的正常反應。但當小張多次與小李溝通,希望對方提供布偶貓打疫苗憑證時,小李卻支支吾吾,不予解決。不久之后,小張發現布偶貓奄奄一息,送往寵物醫院救治后無果死亡。隨后,經過專業檢測,證明了布偶貓的死因是貓瘟。小張就該問題與小李再次聯系,對方無情拒絕。無奈之下,小張向西青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李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自己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承諾義務,并作出了補償行為。當第一次購貓時,自己就已經充分告知原告,貓落地后,自己不再承擔任何管理義務,第一只貓出現問題后,自己又為原告找到了一只貓作為補償。而且,在寄養期間,貓出現食欲不振等情況后,自己均已告知原告。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第一,原、被告雖未書面簽訂合同,但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應該向原告交付質量無瑕疵的健康貓。被告僅憑一個視頻無法證明貓身體是否健康以及各種防疫措施是否到位。第二,貓在寄養期間便出現了不良情況,被告作為飼養動物的專業人士,應對貓的健康情況有正確的評估和妥善的處理措施。第三,根據貓瘟潛伏期的相關病理,貓感染貓瘟與原告無關,故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第四,在貓出現不良情況時,原告未第一時間帶其就醫檢查,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故原告也存在一定過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損失的60%,原告承擔損失的40%。
法官提醒,愛寵人士在購買寵物時要注意:盡量選擇正規、有資質、信譽良好的寵物店購買。盡量通過線下交易的形式購買寵物,以便更好地了解寵物的健康、免疫等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買家出具寵物健康證明。交易之前,應依法簽訂買賣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并保留好相關證據。收到寵物后,要第一時間確認寵物情況,最好請專業人士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其不存在任何疾病或其他隱患。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記得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此外,寵物店經營者在售賣寵物時,也要謹記:為寵物提供必要的健康監測,保證寵物健康;誠信經營,切莫“知病售病”。(津云新聞編輯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