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購房政策:對在本市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單身人士,暫停在本市(濱海新區(qū)除外)再次購買新建住房和二手房。
(資料圖)
2、2、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圍內購房,需提供在本市3年內連繳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
3、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4、3、為保障本市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的住房需求,打擊利用金融杠桿進行住房炒作,進一步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具體措施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天津銀監(jiān)局發(fā)布實施。
5、相關部門應為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戶籍、住房、婚姻狀況等信息的查詢便利。
6、4、發(fā)揮土地供應對房產市場源頭調控作用,加大住宅開發(fā)用地供應量,并督促房企盡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場供需。
7、對市場預期較高、可能產生高價地的新出讓住宅用地,采勸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自持租賃住房”、“限地價競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價,穩(wěn)定房價市場預期。
8、法律依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9、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10、《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11、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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