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規劃資源局出臺《關于住宅多樣性空間增值利用規劃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主要包括住宅挑空空間、住宅坡屋頂空間、住宅地下室空間及住宅室外專有庭院等四類多樣性空間的增值利用政策。
意見中明確,住宅挑空空間通高部位的建筑層高不應超過7.2m,且其建筑面積總和不應超過該住宅套型總建筑面積的20%;高層住宅中設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數不應超過高層住宅總套數的20%,低多層住宅設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數不限。
住宅坡屋頂起坡點與樓面垂直距離不大于600mm,坡屋頂坡度角不大于60°,屋脊結構下皮距樓面凈高不大于4.8m;滿足上述坡屋頂設置要求的,坡屋頂下建筑面積可享受容積率獎勵,獎勵建筑面積不計容積率,但需補繳土地出讓收益。
住宅地下室(住宅單元的地下空間增值利用部分)住宅地下室總層高不應超過6.0m,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不應布置在地下;住宅投影下的地下部分可以作為住宅的一部分,提高住宅尤其是首層住宅的價值。
允許低多層住宅設置室外專有庭院,住宅室外專有庭院不計入建筑密度、不計入綠地率,可設置起到景觀、遮擋作用的通透性圍墻,高度不大于1.80m;住宅室外專有庭院應界線及立面效果,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內容。通俗地說就是“小院”在滿足規劃指標要求、不侵占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居民更多的住宅產品選擇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