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對于閑置土地的處置有下列方式:①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l年;②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③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④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⑤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⑥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上述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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