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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級審計師、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評審條件
第九條 高級審計師評審條件: (一)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 (二)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 (三)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咨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具有擔任審計項目的主審或組長職責的工作經歷6次以上,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主審或組長的項目,獲得省級以上優秀審計項目1項以上,或地(市)級優秀審計項目3項以上,或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查辦案件的重要依據2項以上。 2.擔任主審或組長的項目,所反映揭示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意見等對工作有指導意義,被省政府或審計署等采用1項以上,或被省級審計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地(市)級政府等采用3項以上,或被地(市)級審計部門、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縣級政府采用5項以上,或被被審計單位、委托單位采用6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 3.在提供審計服務及擔任審計項目復核等審計工作中,所反映的典型問題、揭示的重大風險等有指導意義,且意見被采納4項以上。 4.參加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案、相關國家審計的專項工作2次以上,且個人工作成績突出。 5.獨立完成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典型案例編撰、電子數據審計實用工具開發等2項(篇)以上,且在實際工作中被推廣使用。 6.作為主要執筆人,參與制定本系統地(市)級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審計發展規劃、內部稽核風險防控規程等2項以上,并經批準實施或被推廣使用。 7.與上述條件相當,工作業績突出的。 (五)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研究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研究成果2篇以上。 2.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出版學術專著、教材等1部以上,并在實際工作中推廣應用。 3.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級以上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地(市)級研究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鑒定,對實際工作具有指導性、應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縣以下人員,圍繞本地區、本行業審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審計專項調查報告、審計管理辦法、審計先進經驗或理論創新成果等4項(份)以上,并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5.與上述條件相當,取得推動工作發展的較大成果。
第十條 正高級審計師評審條件: (一)系統掌握和應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 (二)政策理論水平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能夠領導、指導某一個行業、區域、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工作,組織、管理、主持完成大規模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達到良好水平。 (三)具備較突出的創新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應用于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審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在審計專業人員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效指導審計專業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五)取得高級審計師或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具有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主審或組長職責的工作經歷8次以上,且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主審或組長的大中型審計項目,獲得省級以上優秀審計項目2項以上,或地(市)級優秀審計項目4項以上,或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查辦案件的重要依據3項以上。 2.擔任主審或組長的大中型審計項目,所反映揭示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意見等對工作有指導意義,被省政府或審計署等采用2項以上,或被省級審計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地(市)級政府等采用4項以上,或被地(市)級審計部門、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縣級政府采用6項以上,或被被審計單位、委托單位采用8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 3.在提供審計服務及擔任大型審計項目復核等審計工作中,所反映的典型問題、揭示的重大風險等有指導意義,且意見被采納6項以上。 4.參加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案、相關國家審計的專項工作3次以上,且個人工作成績突出。 5.獨立完成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典型案例編撰、電子數據審計實用工具開發等4項(篇)以上,且在實際工作中被推廣使用。 6.作為主要執筆人,參與制定省級或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審計操作規程或審計工作制度、審計發展規劃、內部稽核風險防控規程等3項以上,并經批準實施或推廣使用。 7.與上述條件相當,工作業績十分突出的。 (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高級審計師或高級會計師職稱后,研究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 2.獨立撰寫并公開出版學術專著1部以上,且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學術研究成果1篇以上。 3.主持完成國家級審計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省級研究課題2項以上,或地(市)級研究課題3項以上,并通過課題驗收鑒定。 4.縣以下人員,圍繞本地區、本行業審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審計專項調查報告、審計管理辦法、審計先進經驗或理論創新成果等5項(份)以上,并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5.與上述條件相當,取得推動工作發展的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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