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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審計師考試《高級審計實務》復習資料:國家審計準則關于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規定
審計理論第五節 審計規范體系
【重點二】國家審計準則
(四)審計實施 本部分共65條,分4節對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證據、審計記錄和重大違法行為檢查 進行了詳細規定。 1、關于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規定。 一是明確了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實質性要求。 根據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審計工作基本要求,運用審計風險理論和重要性原則,首先要求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包括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和信息系統控制情況。 其次,審計組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結合適用的標準,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即風險領域或者風險點。 再次,審計人員運用職業判斷,根據可能存在問題的性質、數額及其發生的具體環境,判斷其重要性,評估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即重要風險領域或者重要風險點。在判斷重要性時,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的項目一般不需確定量化的重要性水平(金額標準),可只對重要性作出定性判斷。 最后,在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基礎上,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包括對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審計時間、執行審計的人員等,形成審計實施方案。 二是強調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準則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八條規定,隨著調查了解的不斷深入和審計工作的展開,審計人員應當持續關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斷和對存在重要問題可能性的評估是否恰當;對原先作出的不恰當判斷和評估結果及時修正,并考慮其他相關情況的變化,調整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即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同時,考慮到調查了解工作的持續性和調查了解已屬于項目審計實施工作的組成部分,不再將審前調查作為項目審計工作的一個單獨階段。 三是對審計實施方案的審批權限作出了規定。 準則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規定,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經審計組組長審定,并及時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備案;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審定。審計組調整審計實施方案中的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和現場審計結束時間,應當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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