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天降橫禍砸壞車輛,物業不能置身事外;從家里往外扔雜物,構成刑事犯罪……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繁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南開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釋法,通過兩個案例引導公眾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公共安全意識,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有效維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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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汽車被砸誰該負責
張某系某小區3號樓102號住戶,鄭某、高某、齊某、胡某和田某、吳某分別為同樓另一側201號至601號房屋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某日張某報警稱,其名下小轎車在101號房屋護欄外被人高空拋物砸壞。后經公安機關調查,未能查到具體侵權人,故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鄭某、高某、齊某、胡某和田某、吳某及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車輛維修費5萬余元等。
案件受理后,法院干警多次前往案涉地點實地調查,并向公安機關調取掉落物殘片、現場照片、走訪錄像等證據;此外,多次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告知他們應積極提供見證人、監控錄像等證據線索,以便確定實際侵權人。庭審中,201號至601號房屋住戶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物業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張某停車位置不屬于物業規劃停車位。同時,各被告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張某的車輛系在案涉樓下被砸。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案發當日的天氣狀況、掉落物在車頂和周圍形成的痕跡、證人證言、報警記錄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張某主張的侵權行為發生存在高度可能性。結合停車位置、車頂被砸位置以及101號房屋一側二至六層陽臺護欄的位置關系,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圍限定在101號房屋一側的二至六層較為合理。六層住戶吳某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不在此居住,且其陽臺護欄底部和下部均安裝有一定高度的鐵絲網,應當排除其存在拋物、墜物的可能性,故吳某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責任。張某將案涉車輛緊貼一樓陽臺外側停放,該位置并非物業公司規劃的停車位,且在本次事故之前,相同位置已發生過物品掉落的情況,張某在明知存在物品掉落風險的情況下,仍長期在此停放車輛,應對本次車輛受損承擔一定責任。物業公司未能在物業管理和服務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事發地無監控設備,這也是本案無法查明實際侵權人的重要原因;張某停放車輛的位置并非其規劃車位,但其亦未加以制止和管理,其物業管理服務存在一定失職。最終,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綜合認定后,法院判決:張某自身存在過錯,承擔30%的責任;201號至501號住戶各自就車輛維修費用承擔10%的補償責任;物業公司未能在物業管理和服務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說法:高空拋物、墜物損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物業服務企業在維護寫字樓、住宅區、酒店式公寓等各類樓盤的正常秩序,保護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承擔規定,引導和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注意采取相應安全保障和防范、監控措施,對化解高空拋物這一城市頑疾具有現實意義。
本案采用經驗判斷規則,通過排查錄像、實地查看、走訪調查等方式,結合其他證據確定損害事實發生,依法厘清各方民事主體責任承擔比例,保障被侵權人合法權益。本案的依法公正審理,有利于引導公民樹立正確行為規則,旗幟鮮明地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增強公眾社會責任意識和公共安全意識。同時,法官以案釋法,教育引導物業企業做好風險防范處置,全面履行職責,面對高空拋物隱患切莫袖手旁觀。
案例二?
高空拋物構成犯罪
被告人住在某小區六樓,某日飲酒后,在其住所內向緊臨的公共道路拋擲酒瓶、磚頭、墩布把等雜物,將停放在道路旁的一輛汽車砸壞。路人發現后報警,公安機關于當日將其傳喚到案。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故意高空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說法:維護頭頂安全離不開守法與善行,社會公共安全體系的構建離不開全體公民遵守社會公德、履行公共安全義務。依法嚴懲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于治理高空拋物、墜物問題的直面回應,對于有效預防、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用正向價值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津云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