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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生態文明教育促進條例》,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在制度設計上著力體現‘生態文明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這一重要立法理念,從社會的各方面、多角度對開展生態文明教育作出制度規定。通過立法形式,引導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形成人人關心、支持、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局面。”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相關負責人說。
條例共25條,其中明確提出,企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方面的教育。重點排污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八學時。違反生態文明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執法部門相應的法律法規等教育。
條例還對學校和家庭教育中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做出規定,要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培養幼兒生態文明意識。中小學校、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內容納入相應課程,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并樹立崇尚生態文明、踐行綠色生活的良好家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自覺學習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能,對未成年人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垃圾分類等方面的教育。(津云新聞編輯靳永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