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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屢見不鮮,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在醫院與病人之間建立良好的解決機制,是法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首要考慮的因素。近日,東麗區人民法院通過反復調解,使一起醫患糾紛案件實現“案結事了”,用高效調解“良方”,有效“醫治”了僵持三年的“頑疾”。
本案中,原告劉某(產婦)及其丈夫張某起訴某醫院。2019年4月,劉某因“二胎孕36+3周,陰道流液1小時”入住被告醫院待產。次日,劉某順產一嬰兒,但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認為,醫院在其入院待產直至嬰兒死亡期間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應對嬰兒的死亡負全部責任,并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被告醫院辯稱,原告所述孕周與實際不符,門診病歷上的記錄為患者自述,醫生診斷為晚期妊娠、胎膜早破、陰道炎。醫生為其開藥后,患者并未取藥,原告是否自行用藥,醫院并不清楚。醫院全程均按照正規的診療、分娩、救治程序進行操作,無過錯,不該承擔責任。訴訟中,原告遞交了書面鑒定申請,然而在等待鑒定過程中,原告劉某又以該機構鑒定時間過長為由,要求調換鑒定機構,被告不同意,雙方就這一問題僵持不下。
醫療糾紛不同于其他糾紛,法官作為第三方,不僅需要專業的調解技巧,還需要了解相關行業知識,才能為成功調解提供有利條件。在這起醫患糾紛的調解過程中,法官對原告說,十分理解他們作為父母痛失孩子的心情,但由于沒有鑒定結論,無法認定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在與被告溝通時,法官指出盡管醫院認為一切是按正規流程操作,但在給患者開藥后,不應該對患者是否服藥持放任態度,因為患者并不了解其病情嚴重程度等醫學專業知識。此外在詳細問診過程中,醫院僅聽信孕婦自述孕周即輸入病歷,存在疏忽。
經過法官的分析,雙方當事人漸漸冷靜下來,表示愿意協商,但調解卻因賠償數額再度陷入僵局。法官表示,這起案件已經持續三年,耗時耗力,既然雙方都有調解意愿,那就應該拿出最大的誠意。在一次又一次的調解、一遍又一遍的溝通后,雙方最終各退一步,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這起醫療糾紛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津云新聞編輯王舒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