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一年一度的“雙十一”網購狂歡節來臨,各位買家摩拳擦掌,準備囤貨。趁著便宜和促銷的契機“廣積糧”。這的確是生活省錢小妙招,但是,網絡購物作為新型的消費模式,便捷、高效的同時也容易產生“貨不對板”等諸多問題。近日,本市多家法院通過以案釋法,向市民詳解網購糾紛那些事兒,提示廣大買家,在購買時還是要擦亮眼睛,不能只圖一時之快。
名牌微單非正品?三倍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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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紅橋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因商家存在欺詐行為,被判賠三倍賠償,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來,買家在某電商平臺的視覺影像器材行看上一款名牌微單相機,購買前多次和客服核實是國行正品、全國聯保、沒開封,并詳細了解如何鑒定是國行正品,如何注冊,如何保修等事宜,得到滿意的答復,并得知在北京有實體店,售后有保障,這才下單購買。誰知,收到貨發現,照相機剛開始使用電池就充不滿,拍不了幾張照片就沒電了。聯系客服,客服只答應補發一個電池。買家懷疑電池有假,咨詢攝友,經過比對,發現確實是假電池。繼而懷疑相機也有假,便注冊官網,顯示注冊不成功,甚至連防偽電話也是假的。買家隨即聯系品牌官方鑒定中心,鑒定結果是機器信息不一致,不能享受全國聯保服務,相機及配件來源不明。法院認為,賣家應當明知其出售的貨物并非國行正品、全國聯保產品,但并未向買家如實告知,構成欺詐。因此,依法判決賣家賠償買家貨款總額三倍的賠償款。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購前要先仔細了解商品的介紹信息,與賣家充分溝通,并注意留存相關聊天記錄、交易訂單截圖以及賣家的宣傳信息等,以便在出現糾紛時能夠及時舉證。在購買貴重物品時盡量選擇在品牌旗艦店購買。在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后,如果商家拒不賠償,消費者可以借助平臺提供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途徑化解矛盾,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或到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經營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勿存在僥幸心理知假售假,在進貨時應盡到審查義務,從正規渠道進貨并保留相關采購、支付憑證。
“主圖款”只為吸引人?不構成欺詐
當然,法院在審理“索賠三倍貨款”的案件中,也不是原告的訴請都能得到支持,若是證據不足,就無法證明商家欺詐。比如,薊州區人民法院近日也審理了一起案件,買家在網上花了2500多元買了一件派克服,收到貨后,發現與賣家視頻宣傳和文字描述的不一致,便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貨的同時,索要三倍賠償。賣家同意七天無理由退貨,但不同意三倍賠償,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買家將賣家和電商平臺一起告上了法庭。賣家稱,買家看到的宣傳視頻是自己主推的視頻,與所有銷售款式中的其中一個一致,而買家購買的并非此主圖視頻款式。電商平臺表示,已審核了入住商家的經營主體資質信息,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對涉案交易不存在過錯。法官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訂單截圖、簽收截圖、溝通聯系對話截圖,以及涉案商品圖片、檢驗報告等一系列證據進行了嚴格審核,最終判決,雙方解除購買合同,退貨退款,但原告訴請的三倍賠償,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不予支持,同時,電商平臺在本案中無過錯,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網上購物時,店鋪為了吸引客戶,往往會推出“主圖款”,買家點進去后,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選擇。這時,買家就要在眼花繚亂的信息中進行甄別,到底哪件貨品對應什么樣的價格。此外,網上購物,買家只能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遠程了解商品信息,是一種“看得見、摸不著”的購買方式,建議充分借助評論、咨詢客服等功能,盡可能全面地掌握詳情后再下單,免得收到貨后,與預想的不符而大失所望。
低價引流“小聰明”?自己買單
廣大買家在網購時可能會發現,有的商家在銷售中使出超低價、1元秒殺等促銷手段,以此來吸引消費者,但是,這樣的低價真的靠譜嗎?在南開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案例中,買家以為自己撿到了便宜,沒想到收到包裹后竟是空包裝,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而商家自然也要為自己的“小聰明”而買單。
本案中,買家在網上某數碼專賣店購買了兩臺智能辦公本,一臺999元,一共1998元,收到貨物時發現竟然是空包裹。對此,被告商家辯稱,買家下單的這個鏈接有多個選項,其中包括4999元的辦公本和5999元的辦公本,自己在發貨過程中因交接疏忽導致客戶沒有收到辦公本,愿意給客戶退貨退款,并賠付購買商品價值30%的賠償金(500元封頂)。買家則表示,當日其點擊“立即購買”后,頁面中出現若干選項,配件有所不同,價格有所差異,其中一個鏈接標簽為涉案“辦公本”,不帶配件,價格是999元,圖片頁面與交易快照的頁面相同,其點擊進入選擇數量并付款。買家要求賣家按照約定發貨。賣家繼續辯解,999元的鏈接雖然顯示為“辦公本”,但其實只是“閱讀器”,只是由于自己疏忽沒有體現型號,買家應該知道,999元的產品不可能和4999元的產品一樣。
法院認為,買家從搜索界面進入,通過公開信息,根據交易快照配圖內容及文字表述均可體現涉案商品為辦公本,能夠使原告產生合理信賴。買家按照平臺交易流程下單購買且成功支付價款,故應認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應繼續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對應商品,即兩臺智能辦公本。商家對于不合理低價的解釋為,由于其疏忽未在該商品鏈接界面標注具體型號,由此產生的相應后果也應由被告商家自行承擔。
法官表示,有些店鋪為獲取更多點擊量、提高篩選排名及達到宣傳效果,將商品鏈接價格調低,以低價或超低價吸引消費者點擊進入。店鋪在網購平臺發布的低價商品信息,能夠使消費者產生合理信賴的,應當認定消費者屬于善意交易相對人,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經營者主張是基于重大誤解導致出現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售商品的,不應得到支持。在此也提醒廣大商家,網上售賣同樣應以誠信為本,“小聰明”雖然能博取一時高漲的點擊量,但容易埋下隱患,甚至惹上法律糾紛,得不償失。(津云新聞編輯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