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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6年,李某、王某和另一位股東共同注冊成立了一家公司,三人分別占股50%、40%和10%。2020年7月,王某突發疾病去世,其遺產由獨生子小王繼承。不久后,李某到法院起訴,稱王某生前曾向他借款尚未歸還,要求小王作為王某的繼承人清償債務。同時,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向王某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借條等證據。一審法院查明,王某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故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答】
在傳統觀念中,父債子償,天經地義。王某去世后,李某起訴小王清償債務,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敗訴,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事實依據。
首先,庭審中,李某自述本次訴訟的借款與公司無關,系王某用于個人生活。他還請來公司另一位股東到庭作證,證明他個人與王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可是,該證人陳述的借款用途是“給公司跑活兒”。
其次,在舉證質證階段,被告小王指出,李某提交的涉訴核心證據借條上注明,王某是在某建筑工程公司處借款。那么,涉訴借款疑為王某以股東身份向公司借款用于公司業務,而非王某向李某個人借款用于個人生活。
不僅如此,小王當庭否認借條上的簽名是由王某書寫,并提出應由原告李某申請筆跡鑒定。理由是,本案與普通民間借貸案件不同,如果王某健在,其否認借條簽字,又不申請鑒定,可推定對其不利。但王某去世后,李某持書面材料主張系王某書寫,必然應由李某舉證真實性,否則便會出現任意原告持書面材料,聲稱系被繼承人書寫,進而起訴繼承人的荒唐局面。法庭同意由李某申請筆跡鑒定,但李某最后放棄了申請。
最終,法庭認為,李某與小王的父親王某之間缺少借貸合意,故民間借貸不成立,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剛 來源:天津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