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榮先生有一輛路虎攬勝,前不久車子不能升降了,就去汽修廠檢查,結果這一查可好,他發現前兩年剛換的氣泵,竟和自己汽車的生產日期一樣,換言之,當初花了幾千元換的氣泵,根本就沒有換,這讓榮先生非常氣憤。
榮先生這輛車的生產日期是2015年12月份,在2020年的時候,車子就出現了不能升降的情況,隨后他來到一家汽修廠檢查,老板告訴榮先生需要更換一個新的氣泵,隨后榮先生花了2800元,買了個“新”氣泵換上。
(資料圖)
換完以后確實沒有問題,但是前不久,車子又出現了同樣問題,隨后他又把車開到另一家汽修店,店家問他是否修過氣泵,榮先生表示沒修過,在2020年直接換了一個新的。
但是店家直接告訴他不可能,因為現在的“新”氣泵,生產日期和車子的生產日期是同年同月生產的,肯定不是中途新換的。聽到這里,榮先生非常氣憤,感覺花錢換了個寂寞,于是找到媒體反映情況,希望能夠討回一個說法。
記者聯系維修店老板后,對方辯解:當時換氣泵時,并沒有細看生產日期,氣泵的生產日期和車子生產日期一樣,只是巧合而已。不過他愿意退款。
對于這樣的解釋,榮先生自然是不能接受的,他認為不可能有這么巧合的事,而且讓店家拿出進貨交易證據,店家也拿不出來。不過也不愿意過多追究店家的責任,把錢退回來就算了。
其實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店家的辯解是很無力的,作為專業的汽修店,最起碼進貨憑據是應該留著的,這又不是個人,這很難說得過去。而且新換的氣泵,和車子生產日期是同年同月,這是不是有點太巧了?哪怕你隔一個月,這也能說得過去。
雖然現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時汽修店并沒有更換氣泵,但店家也同樣拿不出證據,證明當時更換了氣泵。車主只要拿著氣泵去做檢測,到底換沒換,結果一下就出來了。一旦證實了當時沒有更換氣泵,那就不僅僅是退款這么簡單了,還要進行三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榮先生去店里維修,店家以更換新氣泵為由,收取了車主2800塊錢,可實際只是進行了維修,這種做法違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欺詐行為。
如果榮先生選擇較真到底,商家很可能還要接受來自當地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比如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罰款,當然,這一切要建立在消費者主動維權的基礎上。
所以說,做生意,還是要誠實守信,誠信才是做生意的長久之道。記住一句話: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