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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在重新申領了由歐洲國家交通部出具的E/e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一、E/e-mark 標志
E/e-Mark標志分為兩中形式,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
(1)長方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電筒、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加熱坐墊、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箱、車載咖啡壺、車載電視/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動工具等等。
(2)圓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等。 而外框內的數字1,2,…13…,代表頒發該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家之代號。例如:1代表德國,4代表荷蘭,13代表盧森堡,24代表愛爾蘭等等,即由該代號所示國家的交通部簽發的e-Mark證書。
二、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