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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工作業績和學術成果條件
正高級審計師
工作業績和學術成果條件
1.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獲得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或有2項以上獲自治區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獲地市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或有5項以上業績較為突出(如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發現重大內控缺失等,需要提供證明材料)。(2)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審計署采用,或有 2 項以上被自治區級審計部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采用,或有 3 項以上被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采用,或有6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3)主持或組織審計、審計調查中發現并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重大經濟犯罪線索2次以上,且審計結果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4)在開展內部審計或在社會組織中開展審計工作,主持過大中型審計項目,建立健全內控機制,通過分析報告、調研報告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自治區級以上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總部)采納2項以上。(5)負責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研究起草本單位、本系統審計工作規范性文件,或作為主要執筆人(排名前三)起草審計工作制度2項以上。(6)因審計工作成績突出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表彰或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7)主要參與(排名前三)完成審計相關的自治區級以上科研課題;或主持完成審計相關的地市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參加“雙定”評價的,上述相關條件中涉及行政級別要求的,可適當下調一級。
2.學術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審計師或高級會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正式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本人獨立撰寫4萬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1部,本人獨立撰寫7萬字以上。(2)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類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3)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4篇以上。(4)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自治區級審計專業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4篇以上。(5)開發審計模型或創新審計技術方法2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單位正式采用或推廣(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6)主持完成的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的高水平審計理論成果代表2項。參加“雙定”評價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正式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本人獨立撰寫 3萬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1部,本人獨立撰寫 6萬字以上。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類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3篇以上。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地市級以上審計專業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3篇以上。開發審計模型或創新審計技術方法1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單位正式采用或推廣(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主持完成的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的高水平審計理論成果代表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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